(2017)豫1002执23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毛莉与王洪涛、卢慧敏、卢豆豆、巩茜茜、巩津、许昌嘉德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莉,王洪涛,卢慧敏,卢豆豆,巩茜茜,巩津,许昌嘉德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23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毛莉,女,汉族,1958年12月2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王洪涛,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卢慧敏,女,汉族,1979年6月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卢豆豆,女,汉族,1990年8月2日生,住许昌县五女店镇。被执行人:巩茜茜,女,汉族,1996年9月30日生,住许昌县蒋李集镇。被执行人:巩津,女,汉族,1978年7月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许昌嘉德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尚集产业聚集区东延展区(许昌县小召乡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卢豆豆,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天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张潘镇精细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旭,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毛莉与王洪涛、卢慧敏、卢豆豆、巩茜茜、巩津、许昌嘉德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以(2015)魏立民保字第0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昌嘉德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进行登记公告、并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位于许昌县小召乡新元大道北侧、1号道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昌嘉德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进行登记公告、并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位于许昌县小召乡新元大道北侧、1号道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