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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正华与陈艳、刘域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正华,陈艳,刘域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龙正华,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艳,女,侗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域川,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正华和与被执行人陈艳、刘域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刘域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沈玉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