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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尚宝森信用卡诈骗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宝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刑终113号原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宝森,男,汉族,1975年5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宝森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辽041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尚宝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尚宝森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人民币141714.63元;退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人民币299699.52元;退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85924.38元;退赔被害人王全生人民币1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尚宝森不服,以其因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导致无法偿还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信用卡的透支钱款,透支上述两张信用卡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尚宝森犯信用卡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6)辽041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爱军审判员 胡伟& # xB;审判员 于   红   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瀚   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