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赞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赞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刑初65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赞辉,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赞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赞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赞辉通过私接电力部门供电电线进其塑料加工坊,绕过国家电力部门安装的生产计量电表进行塑料加工生产,盗窃国家电力资源。经湖南三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赞辉盗窃电力资源造成不明损失电量电费金额为12969.11元。案发后,被告人杨赞辉在电力公司“杨赞辉(加工)”的户头于2017年1月10日缴纳了17874.10元电费。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赞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赞辉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材料、记账清单及记工日历复印件、电费明细单、湖南省电力公司电能销售专用收据;湖南三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三园司鉴中心[2017]电鉴补字第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照片;证人徐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赞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赞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赞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赞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赞辉案发后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赞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赞辉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立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