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丁某某,杜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43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丁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借款人民币2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某某称与被执行人丁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领取全部案件款,现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4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