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牛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02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男,198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2月28日被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12月29日止。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逮捕。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执检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新,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于2016年5月28日21时许,驾驶鲁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东街附近,为逃避民警检查,弃车逃离,民警当场在其车上查扣仿制式六四手枪1支。经鉴定,该手枪被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牛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烟)公(刑)鉴(痕)字[2016]36号枪支鉴定书,(2009)烟芝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2015)潍刑执字第1008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信息查询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牛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撤销(2015)潍刑执字第1008号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人牛某的假释,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年又十个月零一日,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陈 维 友人民陪审员 邹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梦宵(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