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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艳军与梁晓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军,梁晓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376号原告赵艳军,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梁晓龙,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赵艳军与被告梁晓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艳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艳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赵艳军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姝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