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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志彬、武汉吉祥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志彬,武汉吉祥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民终1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志彬,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现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吉祥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二路5号同济住宅小区3栋2单元自然楼层3层301室。法定代表人彭忠灿,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震,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林超颖,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志彬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吉祥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豹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谢志彬系淘宝帐户“不就是要买东西吗”的注册人,天猫店铺“吉祥豹箱包专营店”由吉祥豹公司注册经营。2016年5月11日,谢志彬使用淘宝帐户“不就是要买东西吗”向天猫店铺“吉祥豹箱包专营店”购买“卓梵阿玛尼手拿包男式手包真皮商务手腕包软牛皮双拉链手抓包男”9件,单价268元/件,店铺优惠100元,实付价款2312元,形成订单编号为1890938105640805。卖家通过中通快递交付上述订单项下的货物,快递单号为:401756384295、401763492935。2016年5月19日,吉祥豹公司出具了以谢志彬为购货单位的发票(金额为2381.36元,其中价款2312元、税额69.36元)。涉案产品交易快照“商品详情”处显示:质地:牛皮皮革材质:头层牛皮等,商品展示页面显示品牌:卓梵阿玛尼/JOSEPHAMANI材质:头层牛皮颜色:黑色/浅啡色/深蓝色等信息。一审当庭对谢志彬提交的产品实物进行查看,包内附有合格证卡牌一张,合格证上显示品牌:卓梵阿玛尼/JOSEPHAMANI颜色:浅啡面料:牛剖层移膜革里料:超细纤维合成革+织物等信息。另查明以下事实:1、2016年3月15、16日,谢志彬向该院网上法庭共提交三起诉讼,案由均为产品责任纠纷,所涉商品均为男士钱包,事由均为卖家在销售页面宣传头层牛皮,收到产品实物材质非牛皮,主张卖家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2、该院立案审理的(2016)浙0110民初9146号谢志彬诉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谢志彬主张其于2016年5月10日向该案涉案店铺购买“男士休闲钱包”,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材质为头层牛皮,购买时卖家亦承诺系头层牛皮,收货后发现所购产品有味道,且手感粗糙,后经质检材质为牛剖层移膜皮。谢志彬据此主张卖家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请求退款并按三倍价款赔偿。另认定,www.tmall.com(天猫)由天猫公司注册并经营,任何人注册成为淘宝会员,均需同意天猫公司制定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其中协议中规定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谢志彬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吉祥豹公司退回购物款2312元,并三倍赔偿货款6936元,合计9248元,同时承担交通费、材料打印费、住宿费等维权必要费用1500元,上述款项共计10748元;天猫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吉祥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谢志彬以吉祥豹公司在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头层牛皮,而产品实物标注的材质却为牛剖层移膜革为由主张其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对此,该院认为,吉祥豹公司在涉案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材质为头层牛皮,其在谢志彬购买前询问时亦回复产品材质为头层牛皮,而谢志彬所收到的产品实物合格证标注材质却为牛剖层移膜革,故上述宣传构成虚假宣传。鉴于吉祥豹公司提供的产品与约定不符,谢志彬有权要求吉祥豹公司退还货款,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亦应将涉案产品退还给吉祥豹公司。现谢志彬已将其中一件涉案产品提交至该院,故该件涉案产品由吉祥豹公司自行至法院取回。庭审中,谢志彬明确其中二件涉案产品不能退还并自愿同意扣除相应货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吉祥豹公司合法权益,予以支持。至于上述宣传是否构成对谢志彬的欺诈,尚须认定该宣传是否致使谢志彬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此情形下,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买家的谢志彬多次通过天猫网站购买男士钱包,并对销售男士钱包的商家以同样事由提起诉讼,表明其有目的地寻找有问题的钱包产品进行购买后索赔,其对涉案产品可能存在问题有所认知,因此,吉祥豹公司的上述宣传并不足以对谢志彬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从而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吉祥豹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不构成对谢志彬的欺诈。现谢志彬据此主张吉祥豹公司构成欺诈并要求其支付货款三倍赔偿款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谢志彬同时要求吉祥豹公司承担其因维权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材料打印费等维权必要费用1500元,因吉祥豹公司在本案中并不构成侵权,故谢志彬的上述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关于天猫公司的责任。谢志彬确认其并未就涉案商品向天猫公司提起投诉,其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天猫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吉祥豹公司利用其网络交易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且吉祥豹公司发布在天猫网上的涉案商品信息也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的情形,因此,天猫公司无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故谢志彬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天猫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信。综上,对谢志彬诉请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武汉吉祥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谢志彬货款1798元,谢志彬同时退还给武汉吉祥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案产品男士钱包7件;二、驳回谢志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9元,由武汉吉祥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2元,由谢志彬负担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元,由武汉吉祥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7元,由谢志彬负担87元。宣判后,谢志彬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了案涉10个手包,上诉人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身份。基于网络消费的特性,上诉人在收到案涉商品之前,根本无从了解商品的实际情况,只能凭据被上诉人的网上宣传进行选购。被上诉人在商品详情中宣传系头层牛皮,且在聊天中对该内容再次确认,上诉人据此相信了被上诉人的陈述,并做出了购买的决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案涉商品可能存在问题有所认知”,据此判定被上诉人的虚假宣传对上诉人不构成欺诈,属法律适用错误。被上诉人的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应予严惩。一审法院的判决助长了该不正之风,应予纠正。此外,一审中,上诉人陈述“已使用两个不能退回,若不能退还愿意承担相应货款”,但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上诉人买下被上诉人的两个手包,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应予纠正。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被上诉人吉祥豹公司答辩称:上诉人购买的商品在天猫网店宝贝详情中介绍为头层牛皮,而商品标签上标注为牛剖层移膜革,这里因为厂家之前的标签标注为牛皮,导致美工误以为是头层牛皮,被上诉人不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这属于宣传的瑕疵,对于产品质量并未进行鉴定。上诉人几次投诉到工商部门,被上诉人也积极配合工商检查,并及时纠正错误,下架了商品。一审法院委托调解时,上诉人提出赔偿4000元并赠送一个包,被上诉人不能接受该方案,导致调解未果。据了解,上诉人2016年在杭州、义乌各有3起同类诉讼,据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并非普通的消费者,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不应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被上诉人天猫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举证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有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谢志彬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为吉祥豹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该规定,认定构成欺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表意人)实施了故意欺诈的行为,具体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情形;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意思受领人)基于对方(表意人)的欺诈行为做出了违反自己真实意图的错误意思表示;三是表意人的欺诈行为与意思受领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吉祥豹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中将面料实为牛剖层移膜革的手包标识为头层牛皮面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谢志彬存在数次购买虚假宣传为头层牛皮,实为牛剖层移膜革的皮具,并发起打假维权和索赔的经历。根据以上情形,结合案涉谢志彬一次性购买10个手包的事实,可以认定谢志彬对案涉商品的皮质情况应有相当认识,也即谢志彬并未因吉祥豹公司的虚假宣传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该商品的错误决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吉祥豹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对谢志彬不构成欺诈,并驳回了谢志彬要求赔偿三倍价款损失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案涉商品确实存在实际材质与宣传标识不一致的情形,原审法院责令吉祥豹公司承担退货退款义务,谢志彬在一审中明确陈述有两个手包已经使用,无法退货,同意扣除货款,原审法院据此判令谢志彬退回8个手包,吉祥豹公司退还8个手包的价款,并无不当,本院也予以确认。综上,谢志彬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志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建明审判员  余江中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