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潘冬梅与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周媛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冬梅,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周媛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冬梅,女,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伟,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系上诉人潘冬梅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鹏飞,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去司法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唐德清,该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媛媛,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上诉人潘冬梅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一审被告周媛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上诉人潘冬梅。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罗 琴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泾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