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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欧晖与陈锋、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晖,陈锋,黄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728号原告:欧晖(曾用名:欧辉),男,汉族,1961年3月13日出生,住**。被告:陈锋,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被告:黄小燕,女,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原告欧晖与被告陈锋、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欧晖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晖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陈锋、黄小燕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欧晖负担(已交)。审 判 员 顾能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