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志扬、林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扬,林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扬,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志军,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扬与被执行人林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志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闽0623民初4180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