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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行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樊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强制措施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08行初286号原告张樊。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法定代表人周永青,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富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观林,该队民警。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法定代表人徐炜,局长。委托代理人富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权,该局民警。原告张樊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行政强制决定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张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樊负担。审 判 长 张    婷人民陪审员 张  秀  格人民陪审员 温  春  荣书 记 员 潘志娇(兼)书记员潘志娇(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