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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行赔终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学才、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学才,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赔终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彭学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春阳街298号。法定代表人张益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晓科,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彭学才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52行赔初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彭学才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本院已作出(2017)渝01行终54号行政裁定书,维持了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52行初215号行政裁定,认定原告彭学才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彭学才的起诉。故彭学才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所依附的法定前提条件已不存在,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驳回彭学才的起诉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英审 判 员  景 象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健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