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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96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与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96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帝湖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范现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辉亮,河南公谦侓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玉芳,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卢天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宁欣,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与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2016)豫0184财保0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新郑市蒂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中段北侧新郑市蒂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新房权证字第0401012499、09××93、0901000195、09××92、0901000191、09××94)共计六处房产。在执行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再69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2886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担保人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担保人新郑市蒂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中段北侧新郑市蒂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新房权证字第0401012499、09××93、0901000195、09××92、0901000191、09××94)共计六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新郑市蒂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中段北侧新郑市蒂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新房权证字第0401012499、09××93、0901000195、09××92、0901000191、09××94)共计六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