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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霞,李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668号原告:王彩霞,女,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在利,会宁县头寨子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永强,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王彩霞与被告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彩霞于2017年4月19日以与被告李永强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霞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彩霞负担。审判员  高云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