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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蒋光玲、安徽百花齐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光玲,安徽百花齐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蒋光玲,女,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百花齐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99号城市经典小区1幢13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016618-7。法定代表人:刘振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百花齐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租金695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95.54(暂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7923.5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百花齐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23.5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百花齐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7923.5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百花齐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923.54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