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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张强与张富仁、孟凡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张富仁,孟凡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392号原告:张强,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住吉林省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令博,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仁,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孟凡霞,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A。负责人:李彦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30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A。负责人:田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张富仁、孟凡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以需要回去重新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