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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古帅帅与被告马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帅帅,马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0民初318号原告古帅帅,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延长县。被告马燕,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原告古帅帅与被告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古帅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帅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帅帅撤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古帅帅承担。审判员  马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