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古帅帅与被告马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帅帅,马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0民初318号原告古帅帅,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延长县。被告马燕,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原告古帅帅与被告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古帅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帅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帅帅撤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古帅帅承担。审判员 马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