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武汉华康物业有限公司、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华康物业有限公司,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乐嘉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武汉卓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卓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5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华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逸居苑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栋*层*室。法定代表人:袁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科,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武汉乐嘉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1、2、3栋3层1号。法定代表人:陈小曙,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武汉卓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世界贸易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武汉卓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君临天下)1、2、3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岑敏,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武汉华康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武汉乐嘉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武汉卓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卓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6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武汉华康物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彭建民审判员 李成林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远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