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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缪浩与被告杨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浩,杨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732号之一原告:缪浩,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华丰,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伟,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艳,湖南嘉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缪浩与被告杨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缪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浩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计6750元,由原告缪浩负担。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