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缪浩与被告杨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浩,杨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732号之一原告:缪浩,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华丰,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伟,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艳,湖南嘉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缪浩与被告杨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缪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浩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计6750元,由原告缪浩负担。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