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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开鲁县耀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鞠静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耀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鞠静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222号原告(反诉被告):开鲁县耀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址开鲁县。法定代表人:耿丽,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伟君,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鞠静楠,女,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老师,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刘熠彬,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开鲁县耀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鞠静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鲁县耀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鞠静楠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