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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生与林性昌、林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生,林性昌,林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92号原告:林生,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魁,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性昌,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秋燕,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生与被告林性昌、林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林生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生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计1829元,由原告林生负担。审 判 长  郑 群人民陪审员  林辉俤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