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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端阳与何克明、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端阳,何克明,李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382-1号申请执行人吴端阳,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何克明,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李晓华,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吴端阳申请执行何克明、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西充民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何克明、李晓华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吴端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在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云审判员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