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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长军、崔贵福与辽宁延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永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军,崔贵福,辽宁延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军,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沧州市东光县,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崔贵福,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辽宁延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泰安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永昌,男,194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长军、崔贵福与被执行人辽宁延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永昌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沈和民三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长军、崔贵福要求辽宁延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永昌偿还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8日起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延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永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轮候查封了辽宁延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并于2015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辽宁延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永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冶审判员刘皓天审判员李学佳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张继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