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黄圣粤、黄振华、黄志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圣粤,黄振华,黄志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5刑初2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圣粤,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廉贞姬,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振华,男,1989年6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云琛,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志杰,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圣粤、黄振华、黄志杰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圣粤及其辩护人廉贞姬、黄振华及其辩护人杨云琛、黄志杰及其辩护人张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圣粤于2016年11月30日下午,通过克隆孙某的QQ信息,冒充孙某分别添加被害人仲某、梁某QQ号码与其聊天,并以孙某在国外无法预订购买机票为由,分别让被害人仲某、梁某帮助孙某购买飞机票,并通过发送给被害人假的航空公司名片和假的汇款记录,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人员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仲某人民币12600元、被害人梁某人民币26800元。诈骗所得赃款由黄振华从被害人汇入的两张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移到其他银行卡内,最后由黄志杰负责将诈骗所得赃款从银行卡内取出后由黄圣粤、黄振华、黄志杰三人将其均分。案发后,被告人黄圣粤、黄振华于2016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志杰于同年12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圣粤、黄振华、黄志杰在开庭审理时表示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圣粤、黄振华、黄志杰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仲某、梁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聊天记录照片、汇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自首证明、赔偿说明以及被告人黄圣粤、黄振华、黄志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圣粤、黄振华、黄志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圣粤、黄振华、黄志杰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志杰的辩护人提出,黄志杰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圣粤、黄振华的辩护人提出,黄圣粤、黄振华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黄圣粤、黄振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志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圣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振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黄志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曹香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