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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瑞权与彭仕文、胡典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权,彭仕文,胡典铬,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806号原告:何瑞权,男,1982年11月18日,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彭仕文,男,1984年2月6日,汉族,住江西省。被告:胡典铬,男,1985年7月15日,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岐关西路11号、岐关西路13号二层及二卡底层商铺。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粤078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彭仕文驾驶的粤T×××××号轻型厢式货车,期限为一年。粤T×××××号轻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是被告彭仕文、登记车主是被告胡典铬。现因被告胡典铬申请解除对粤T×××××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并由其妻子翁某某提供现金33922元到法院保证金银行账户用于解封担保,且原告同意解除对粤T×××××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典铬所有的粤T×××××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