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法文诉浏阳市澄潭江镇陶家煤矿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法文,浏阳市澄潭江镇陶家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372号申请人:刘法文,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浏阳市澄潭江镇陶家煤矿(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执行事务合伙人:邓日见。申请人刘法文与被申请人浏阳市澄潭江镇陶家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法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浏阳市澄潭江镇陶家煤矿在浏阳市澄潭江镇财政所的煤矿关停补助金23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刘法文自愿以其名下的牌号为湘xxxx**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刘法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浏阳市澄潭江镇陶家煤矿在浏阳市澄潭江镇财政所的煤矿关停补助金2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对刘法文名下的牌号为湘x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乐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