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爱军、郭明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爱军,郭明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军,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明晓,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富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凯,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爱军因与被上诉人郭明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02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02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爱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传炜审判员 王燕燕审判员 柴雅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明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