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与欧小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欧小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民初5465号 原告: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军,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娇,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欧小利。 本院在受理原告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欧小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一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