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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与欧小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欧小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民初5465号 原告: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军,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娇,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欧小利。 本院在受理原告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欧小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一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