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桂秀与乔志、钟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秀,乔志,钟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223号原告徐桂秀,女,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石艳辉,男,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乔志,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钟建华,女,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原告徐桂秀与被告乔志、钟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被告乔志、钟建华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高建军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人民陪审员 曹锦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梦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