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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汕头市润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美瑞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润海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市美瑞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3民初340号原告:汕头市润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塘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海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芝,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焕鹏,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美瑞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区威高路29号。法定代表人:孟春华原告汕头市润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美瑞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汕头市润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润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润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汕头市润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汉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