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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14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天津第一热电厂诉被告王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422号之二本院2017年3月17日对原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天津第一热电厂诉被告王XX腾房纠纷一案作出(2017)津0102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02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二行处应增加“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审 判 长 李 茜代理审判员 李 菊人民审判员 李书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