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明合与鸡东县华鑫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合,鸡东县华鑫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587号原告:王明合,男,汉族,工人。被告:鸡东县华鑫煤矿。法定代表人:崔红兰,该矿矿长。原告王明合与被告鸡东县华鑫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明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合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明合负担。审判员 梁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