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汪精忠、周发英、田荣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汪精忠,周发英,田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4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精忠,男,生于1951年5月26日,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被执行人:周发英,女,生于1953年1月11日,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被执行人:田荣霞,女,生于1995年7月15日,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精忠、周发英、田荣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精忠、周发英、田荣霞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肖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