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淑香与宋进京、王丰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香,宋进京,王丰殿,刘润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373号原告:刘淑香,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进京,男,48岁,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忠宾,莱阳市团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丰殿,男,52岁,汉族,住莱阳市。第三人:刘润洁,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刘淑香诉被告宋进京、王丰殿、第三人刘润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特快专递费50元,均由原告刘淑香负担。审判员 张明武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怡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