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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月初、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月初,朱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月初,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朱建国,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吴月初与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建国无房屋、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月初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蔡祖文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