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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昭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050号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东皋路99号。法定代表人:周永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建、陆旺如,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石昭峰,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