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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戚富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富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180号移送执行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戚富廷,男,1980年12月12日生,仫佬族,无业,原住宜州市(现尚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戚富廷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桂128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180号。确��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2)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2向被执行人戚富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缴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戚富廷尚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2017)桂1281执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黄晟审判员  韦俊孜审判员  蔡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