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民初9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王东旭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823号原告:王东旭,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雷,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裕林大厦B座。负责人:赵辉,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职员,住济宁市。原告王东旭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东旭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已协商修理了事故车辆,纠纷已解决,原告王东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王东旭负担。审判员  郭克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梦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