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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46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洋,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9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靳祥钰、张丽(实习),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洋及辩扩人靳祥钰、张丽(实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日,商丘市金天丞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成立,王志国(另案处理)、XX(另案处理)先后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洋是公司经理,具体负责融资。公司从成立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刘洋先后以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七间门面房、安阳市易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三间门面房、安阳市君荣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滑县开发的田园小区67住房作为抵押,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1分5到2分5不等的利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67人共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2194550元,兑付利息人民币1009600元,其中借给安阳市君荣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刘某人民币500万元,下余的钱给了公司法人XX。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洋认罪态度好,有愿意退还被害人集资款的态度,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商丘市金天丞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成立,王志国、XX(另案处理)先后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洋是公司经理,具体负责融资。公司从成立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刘洋先后以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七间门面房、安阳市易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三间门面房、安阳市君荣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滑县开发的田园小区67套住房作为抵押,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1分5到2分5不等的利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67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2194550元,兑付利息人民币1009600元,其中借给安阳市君荣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刘某人民币500万元,下余的款项交给了公司法人XX。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洋的供述:金天丞公司全称金天丞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份在商丘市凯旋中路碧晓家园楼下开始营业的,刚开始公司法人是王志国,XX是公司幕后老板,我是公司经理,陈某是公司会计,叶松峰是公司的司机,郭帅、王某、李曼、张梦雅、还有我妻子侯某都是公司的业务员。前台接待是侯某、李曼、张梦雅,在2014年8月份的时候公司变更法人为XX。我们公司是用房产证,房产证没有下来的房子我们用小区的建筑许可证、土地证、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施工建设许可证,也可以在我们公司作抵押贷款,我们经营就是贷款方给我们2分5的利息,我们吸收的客户给的利息也是2分5,我们中间就向贷款方要百分之5的手续费。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田园小区67套房子,总共9373平方,当时在梁园区公证处做的公证强制执行,是由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当时做公证的时候君荣公司的法人刘某过来做的公证,融资了1200万元。还有在河南省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有7套门面房总共560平方,在梁园区公证处做的公证,在安阳市房管局做的他项权证做到了我的名下,抵押金额800万元,我没有做那么多只给他融资500万元。扣除手续费25万元。易林小区是由陈某和XX他们两个做的件,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给对方解押了,当时我还劝陈某不给对方解押。我就知道有这三套房子,其他的我不清楚了。因为XX是公司幕后老板,我们都不放心,王志国是XX的一个司机,我们要求XX变更为公司法人代表。把房子抵押到个人名下,公司作担保负责融资,安阳市滑县田园小区的融资款直接打到了王志国的名下,没有经过我的手,只是把房子抵押到我的名下,李建邦的7套门面房融资了约500万元,钱打到我账户上以后XX让我转给他,我们公司所有员工商量过以后就把钱转给了他。因为我以前在海亚、宝运担保公司上过班、有些我以前的客户过来找我来这里存钱,再加上我朋友、家人的钱,我负责吸收大概有1200万元左右。我没有提成,没有吃过任何利息差,不过XX当时承诺给我分红,具体怎么分,分多少没有说。2、被害人袁某的陈述:2014年11月份我通过我表姐陈某接触到了商丘金天丞房产中介有限公司,陈某对我说金天丞公司的老板是她的朋友,做件是用一对一的楼房做抵押非常安全,我就相信她了。我于2014年11月10日我通过新乡市农村信用社往金天丞公司商丘负责人刘洋的账户上汇了10万元钱,利息给我2.3分。我签的是一份联合出借协议,房屋他项权证是金天丞公司法人XX的名字,房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与东明路交叉口香格里拉城市花园4号楼1层9号,价值485万元,面积240.94平方。联合出借协议上总共是200万元,里面有我10万元。然后还给我一份梁园区公证处的公证书。我去安阳看了这个房子,我们拿着梁园区的公证书找到了梁园区公证处的董尊智,董尊智说这份公证书是他出的,刘洋来找我的,但是刘洋他们有没有给安阳市城房职业有限公司打款他就不清楚了。我们又找到了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胡思哲,他对我说他们根本就没有借过金天丞公司的钱,他也不知道金天丞这个公司,他项权证也是假的,梁园区公证书出具的这份公证书上有城房置业法人王磊的签字,胡思哲说他们公司根本就没有王磊这个人,胡思哲也没有委托这个叫王磊的签字。我是2014年11月10日在金天丞公司存的钱,存了10万元,约定利息是2.3分,我现在已经领取2300元,就领了这一个月。3、证人侯某的证言:金天丞公司的老板是XX,刘洋是公司的经理,XX和刘洋出差时都是有陈某负责公司的业务,陈某是公司的会计,郭帅、王某是公司的业务经理,孙瑞是公司文员,主要给客户出合同。我和李曼、张梦雅我们三个负责前台。公司总共吸收了大约有1000多万元,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涉及到多少人我也不清楚。XX委托刘洋负责公司的事务,刘洋出差不在公司的事务都是有陈某负责,刘洋平常出差就是去核实抵押物,还有负责办理公证书和他项权证。金天丞公司融资都是用的房产给客户做的一对一的抵押,然后公司收取中介费,具体收取多少中介费我不清楚,用来抵押的房子在哪里我不知道。4、证人陈某的证言:金天丞公司全称叫商丘市金天丞房产经济有限公司,公司章上是“商丘市金天丞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于团结路交叉口往北有200左右路西,我见过一次营业执照,但是上面的名字我没有记住,我们公司主要是一对一的抵押,为用钱单位或者个人融资,我们收取手续费,手续费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我是2014年3月底开始在金天丞公司上班的,我主要负责打印、保管、审理合同。2014年8月份之前公司法人是王志国,2014年8月份以后是XX,平时都是刘洋在公司负责,XX不怎么去公司。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有我们业务员负责融资,谁融资给谁提成,提成为一次性提千分之五。给客户的利息从2分到2.5分,一开始是通过滑县的田园小区开始融资的,融了1000多万,这个钱打到了王志国的账户上了。公司是用一对一的房产抵押吸收客户存款的。第一个件是用的滑县田园小区的67套房(63套住房和4套门面房)产做的抵押,吸收了1000多万元,大约有二三十个客户。第二个件是安阳市文峰区东街的7套门面房,吸收了约850万元,涉及的人数我记不清了。第三个件是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与东明路交叉口香格里拉城市花园4号楼1层9号的房屋,面积240.94平方米,吸收了90万元,剩余钱都是以前的件续到这个件上,总共多少钱我不清楚,涉及多少人我也不清楚。第四个件是用在安阳市殷都区华林街东段路北的易林小区4间门面房做的件,做到了我的名下,吸收了35万元,涉及2人。总共做了4个件,吸收约1000万元,我们做的以上4个件一部分已经退给客户啦,还有大约1000多万没有给客户兑现。5、证人孙某的证言:我是公司的文职员,主要负责出客户的合同和公司常用表格。我的工资每月是2100元。我就介绍了我邻居一个客户,他存了11万元。金天丞公司从开始营业到关门在社会上总共吸收了大约有1000多万元。6、证人武某的证言:因为我在易林小区有股份就往外推销房子,正好XX跟我说想买房子,我就推销XX在易林小区购买四套门面房子。只记得介绍XX购买了四套门面房子,具体哪四套我记不清楚了。我没有让XX给我融资,就是卖给XX房子。网签之后10多天我打电话给XX让他们过来网签,然后陈某过来给我们撤销了网签。7、证人赵某的证言:安阳易林置业,全称安阳市易林置业有限公司,是2010年前后注册,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法人是刘红华。我们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目前我们安阳市易林花园小区就是我们公司开发的,易林花园小区开发我是股东,安阳市易林花园小区1号楼401、402、403、404这四套门面房子,实际大约有640平方,但是购房合同上显示370多平方,价值约1000万元。我就将这四套房子在安阳市房管局办理买卖网签手续,也就是在房管局进行备案。陈某没有给我首付款。我没有让武斌拿我的房产融资,我也没有收到XX和陈某任何钱,我希望你们公安抓紧给把查封我们的房产解封。8、证人王某的证言:金天丞公司的全名叫金天丞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公司是在2014年年初成立的,当时公司法人代表是王志国,平时都在公司,XX是公司的幕后老板,总经理是刘洋,会计是陈某,负责打合同的是孙某,我是客服部经理,我过来之前郭帅是客服部经理,前台接待是侯某还有几个我记不清名字了,还有一个叫赵一欢的平时有客户的时候就来公司,没有客户就不来公司。在2014年7月份的时候因为公司员工都不放心王志国,所以我们让XX变更为法人代表,XX变更为法人代表以后王志国走了,所以在公司内就没有见过王志国。王志国是公司法人代表的时候公司吸收的资金都打到王志国的账户上,王志国负责分配资金去向,后来王志国走了以后公司吸收的资金才开始打到刘洋的账户上。刘洋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负责在社会上吸收存款,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以后公司吸收到的存款全部都打到刘洋的账户上。我们公司融资都是别人用钱找到我们公司,然后把房子抵押到我们公司内员工的名下向社会吸收存款,我们收取百分之五的手续费。安阳市滑县田园小区开发商刘某找到我们他用田园小区的60多套门面房和住房做抵押,向我们吸收1200万元,我听他们对账的时候知道最多打过去1000多万元左右,这笔钱当时是由王志国负责打过去;2014年9月份XX跟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李建邦一起来到公司说用鑫雅苑的门面房抵押到刘洋名下向我们公司借600万元,我们公司给他做件做了大概有400多万元左右,这笔钱是刘洋转给XX,XX负责给对方转过去。公司爆发以后XX自己承认李建邦的件吸收的钱XX自己使用了400万元,并没有给李建邦打过去。我们还有一个名叫王磊在安阳市的门面房抵押到XX名下借了100多万元,钱找够以后刘洋就把钱打到了XX的账户上。还有一个是安阳市的一个小区的门面房抵押到陈某的名下,具体吸收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因为这个合同是XX和陈某他们在安阳市谈的我不清楚,那是公司已经快要出事了,没有吸收到存款,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听说陈某跑到安阳市去给对方解除了合同,其他我不清楚了。9、证人胡某的证言:去年年底赵某安排商丘市一个叫陈某的要购买我们易林花园小区商铺四间门面房,共计1000多万元,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要我给陈某办手续签订合同,签订好以后,我又同陈某到安阳市房管局备案,备案后大约有两个星期陈某没有交钱,我们赵总又安排我和陈某一起去安阳市房管局将备案解除了。10、证人刘某的证言:君荣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5月份,4400万在滑县南环和万水璐交叉口买61亩地,2012年底动工,开发为田园小区,2013年底我找到了安阳市的朋友XX,我让他帮我融点钱,利息为2.5分左右,XX同意了,到2014年3、4月份XX带着刘洋到花园来给我说借款的事,我们通过商讨,我们2.3到2.5的利息再加上手续费为3.5分的利息向XX、刘洋借款一两千万,无抵押无担保的借款方式,后来XX、刘洋给我打过来400多万,我给刘洋打了500万的借条,我实际收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被关押之前都按时付息,我2014年8月30日后我被关押了,刘洋的利息也就停了。11、证人张某的证言:金天丞公司全名叫金天丞房产经济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运输公司北500米路西,公司营业执照显示法人代表是XX。公司用房产作抵押向社会上吸收存款。有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与东明路交叉口香格里拉城市花园小区4号楼1层9号的房子作抵押,还有一个是王晓斌的抵押物抵押,还有一个是刘洋名下抵押物,还有李建邦给刘洋的一个借条有850万元,其他我不清楚了。1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庭审中被告人刘洋认罪态度较好。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洋认罪态度好,有愿意积极退还被害人集资款的态度,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洋的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洋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李 冰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