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78徐文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文文,男,1993年3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暂住地苏州。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文文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312国道、夷亭路路口处时,撞上石墩后在车内睡着,后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徐文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被告人徐文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杨某、李某、张某、俞某的证言笔录,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徐文文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徐文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罪行。提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文文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文文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苏州工业园区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12国道、夷亭路路口处时,撞上水泥墩后在车内睡着,致车辆及施工设施损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文文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徐文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徐文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已赔偿施工方损失人民币700元;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徐文文的供述笔录,证人杨某、李某、张某、俞某的证言笔录,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文文醉驾肇事等事实。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证实被告人徐文文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3、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本案发破案及被告人徐文文的归案等情况。4、人民调解协议书,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徐文文已赔偿损失及预缴罚金等情况。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徐文文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文目无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文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文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文文醉驾肇事,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文文已赔偿损失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文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文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宋生林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宇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