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2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艳申请执行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被执行人王建民,男。本院在执行王艳与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情人和被执行人双方之间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领取案件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9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