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艳申请执行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被执行人王建民,男。本院在执行王艳与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情人和被执行人双方之间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领取案件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9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