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少猛与郭晓东、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猛,郭晓东,张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433号原告张少猛,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彬,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东,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淑华,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猛与被告郭晓东、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小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责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