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刑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强枝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强枝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10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强枝,绰号“老处”,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集县。2001年5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0年9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强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粤1224刑初3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冯强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原审被告人冯强枝不服,提��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强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强枝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强枝撤回上诉。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4刑初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永东审判员  颜国军审判员  邓肇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靖雯相关法律条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