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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孔令斌与汪书同、汪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斌,汪书同,汪振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657号原告孔令斌,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被告:汪书同,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汪振兴,男,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开街61号。法定代表人:吕继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斌诉被告汪书同、汪振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汪振兴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汪振兴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