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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汤金生与刘晓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金生,刘晓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714号原告:汤金生,男,1949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刘晓侠,女,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汤金生诉被告刘晓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经崇明区长兴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沈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