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聂发开与重庆市江津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发开,重庆市江津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811号原告:聂发开,男,1965年5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学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南路花果园国际金龙大厦3号楼6楼。负责人:李东、李向东。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荣建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冯显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发开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发开申请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准许,经通知其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湛 晓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方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