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473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胡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