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水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水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457号原告: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999521008。法定代表人:高国平,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帅,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水山,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水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燕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麻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