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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安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绪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安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414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安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25742-4,住所地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552号之1号。法定代表人林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董曼曼,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绪花,女,汉族,1976年10月4日生,住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安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绪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397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刘绪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安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84元、公摊电费600元,合计1484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刘绪花负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刘绪花名下无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刘绪花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3.被执行人刘绪花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幕府南路230号易盛家园7幢一单元1702室房产已由本院(2015)鼓执字第438号案件启动拍卖程序。4.被执行人刘绪花名下无证券登记。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王国兵下落不明,本院向其所在社区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刘绪花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因处置时间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吕 军审判员  张同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执行员  谢建良书记员  王训兴 更多数据: